期刊編號:FALL 2021
作者:陳秉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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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的「非傳統性」是什麼?
通常來說,在當今美國聯邦法院所採用的「判例法」(Case Law)系統下,如果一個專利的「發明概念」(Inventive Concept),含有「非傳統性」(Unconventionality)的特質,那麼它就可以通過在實務上用來檢驗專利本質的「愛麗絲標準」(Alice Standard)。
而藉由聯邦法院在「Alice Corp. Pty. v. CLS Bank International.」一案所立下的判決結果,我們也得以知悉,如果一個專利包含了「發明概念」,那麼即使該專利不盡符合「專利適格性」(Patent-eligibility)所要求的全部條件,其仍舊可以享有法理上的「專利適格性」。
如前所述,藉由分析美國聯邦法院先前的實務判例,我們可以得出,聯邦法院對於「專利適格性」的判定,來自於該專利所主張的「發明概念」是否具有充分的「非傳統性」,因此,政大科智所的陳秉訓老師也藉由本研究,進一步地深入探討聯邦法院對於專利「非傳統性」特質的檢驗,是否有著明確、清晰的判決標準,並同時檢視了相關實務流程的處理方式,以讓相關人士藉此獲取更具穩定性的預測結果。
由於到目前為止,美國聯邦法院尚未對「專利適格性」所要求的「非傳統性」特質,提供一個論述明確的架構,因此,本研究中,藉由如「Aatrix Software, Inc. v. Green Shades Software, Inc.」、「Cellspin Soft, Inc v. Fitbit, Inc.」等過往的專利實務案例,探究了「專利適格性」所強調的「發明概念」,到底應該擁有哪些具體的特徵、內容,並使專利主張者在提出相關訴訟,或是提出專利發明、專利說明書時,能夠擁有更加完整、詳實的結構性認知。
專利的「非傳統性」主張,在實務界該如何運作?
「雖然現行事件可能還沒有在法院被驗證,但我們可以使用既有的法院判決,推測出相關原則,並透過這些原則來推測、評估可能會產生的法律結果。」藉由本研究得出的成果,陳秉訓老師也進一步地為專利主張者該如何在美國聯邦法院的「判例法」系統下,證明其主張的專利擁有「非傳統性」的特質,提供更加明確、有系統的實務建議。
首先,美國「判例法」系統在分析專利的「專利適格性」時,會檢視該專利主張的「發明概念」是否存在,而所謂的「發明概念」,也必須從該專利所擁有的特質當中,一一地詳細說明、建構。而陳秉訓老師也說明:「在創新的過程當中,如果你所採納的關鍵要素,不是完全新穎的概念,而是借用自其他領域的想法時,那在專利保護上面,它可能就會有產生瑕疵的可能性,並隨之產生風險。」
陳秉訓老師提及:「透過我們對於美國法院判決的理解,我們在專利說明書、專利敘述的處理過程中,可能需要避免使用會造成負面結果的陳述,還有容易使該發明內容失去專利適格性的描述方式。」因此,為了進一步地使專利主張人的專利說明書、專利主張訴狀,能夠成功通過聯邦法院的「專利適格性」判定,本研究則指出,針對專利內容做出說明、敘述的相關文件,通常需要符合包含了下列四項條件的原則,而其便包含了:
1. 「先前技術」(Prior Art Technology)。
2. 其所主張的發明與「先前技術」,在實際執行上的不同之處。
3. 該發明的「非傳統性」特質,帶來了哪些實質上的正向改變。
4. 該發明有哪些明確的特點,能夠使其產生與「先前技術」不同的執行成果。
而本研究也說明,如果該項專利的專利說明書、專利主張訴狀的內容,能夠符合以上這四項條件,那麼在實務過程中,該項專利便有很大的機率,可以通過美國聯邦法院對於「專利適格性」的要求,並因此在實務處理上,避免該項訴訟被聯邦法院駁回。
未來的研究方向
陳秉訓老師也提到:「我會繼續投入在能夠和院內互動的相關學術領域當中。」強調除了專利研究之外,他也會結合與資訊科技、金融科技相關的主題,進一步地進行跨領域的學術研究。
「我最近在思考有關區塊鏈的專利問題,像是在適格性的問題上,如果涉及到區塊鏈的技術時,它會有什麼樣子的問題。」陳秉訓老師表示,他已經著手撰寫與區塊鏈技術專利有關的文章,也期待自己在未來的學術研究主題,能夠與商學院整體的發展需求,做出相關的結合、應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