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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政大商業評論】網路架構的專利適格性判定是否具有一致的可預測性?

期刊編號:Spring 2021

作者:陳秉訓

更多文章請見政大商業評論網站:http://nccubr.nccu.edu.tw/article.php?aid=163&mid=40

 

網路架構為什麼會遇到專利問題?

 

在強調「創新」的商業運作模式之中,許多科技、電子商務相關的企業,都會申請各式各樣的「網路架構」(Network Architecture)專利所有權,但是,許多專利申請人卻可能因為其專利的「可專利性」(Patentability)不足,因此無法順利主張該專利所涵蓋的權利。而政大科智所的陳秉訓教授在本研究中主要討論的「專利適格性」(Patent-Eligibility)要素,便是一項能判斷專利是否具有「可專利性」的重要指標。

 

陳秉訓教授提及,他這次選擇「網路架構」專利作為「專利適格性」研究主題的原因,是因為許多企業都可能使用到這些軟體架構的概念,但是,當申請人利用這樣子的概念去主張專利所有權時,卻可能會因為「網路架構」專利的特殊性質,而在「專利適格性」檢驗中,面臨到相關的阻礙。

 

使「網路架構」專利的性質與一般專利產生差異的原因,則是由於前者主張的專利內容,通常都是指向構築在電腦軟體上的技術(例如資料處理方法、演算法等),而非實體的存在。所以,此類專利的內容通常較為抽象,而在進一步地判斷這種專利是否具有「專利適格性」時,通常也需要對其涵蓋的內容,額外進行更多的細節性檢驗。

 

要怎麼檢驗網路架構的專利適格性?

 

而在檢驗這類電腦軟體的「專利適格性」時,美國聯邦法院通常都會依照俗稱「愛麗絲標準」

 

(Alice Standard)的檢驗方法,來作為判決的裁定依據,但是,「愛麗絲標準」雖然身為檢驗該類專利的主要原則,其內容卻時常而被相關人士認為過於模糊、混亂。因此,本研究分析了美國聯邦法院在“Amdocs (Israel) Ltd. V. Openet Telecom, Inc.”、“Two-Way Media Ltd. v. Comcast Cable Communications, LLC”、“SRI International, Inc. v. Cisco Systems, Inc.”、“Uniloc USA, Inc. v. ADP, LLC”這四個法律案件中,是如何依據「愛麗絲標準」作出實務上的判例,並進一步地檢視「愛麗絲標準」在專利裁定的運作上,是否具有一定的可預測性。

 

藉由探討美國聯邦法院在上述四個案件中所做出的相關判例,陳秉訓教授除了歸納出「網路架構」專利在法律實務上的判斷標準,也為企業與專利申請人提供了一套能夠預測、遵循的「專利適格性」判定原則。

 

釐清「網路架構」專利適格性的判斷原則,對實務界有什麼影響?

 

「這樣子的研究不只是規範性原則的探討,或是價值與理論的建構,因為它也同時包括了實務上的重要意義」陳秉訓教授總結,「網路架構」在專利實務中最關鍵的問題,便是在前文所提及的「愛麗絲標準」之下,該類專利的「專利說明書」(Patent Specification)應該要涵蓋什麼樣子的內容。而本研究除了提供此類專利說明書一個更加明確的撰寫方向,也進一步地補充了其他應加注意的專利檢驗準則,藉此減少專利申請人在專利實務上可能會遇到的障礙。

 

對於許多科技、電商企業而言,「網路架構」專利,通常都會是一項能夠左右公司未來發展方向的重要資產,因此,陳秉訓教授也相應地提出了其他實務方面的相關建議,例如政府可以為這些企業提供額外的輔導機制,或是為公司內部的專利相關人員提供教育訓練,讓他們對於國內外智財法律知識的演進與改變,能夠有更加即時、深入的認知。

 

專利法的演進與未來的研究方向

 

此外,陳秉訓教授也提及:「當談到專利法時,我們必須先了解到,與法律相關的學術研究必須是有延續性的,因為法學的演進大多都有一定的方向需要遵循。」因此,與專利法相關的學術研究,也同樣需要藉由分析、觀察過往的法律判例,才能進一步地建構出實際的學術理論。

 

而關於未來的研究方向,陳秉訓教授則說明,雖然專利法仍會是他主要的學術研究內容,但他之後的研究主題,則會更加聚焦在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商業方法、商業模式等和商學院整體研究方向有關的領域。

 

採訪編輯:創國一 葉晉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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